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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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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須向辦學實體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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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委任和免除校長,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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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核准學校的人員組織架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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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決定學校的指導性方針、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,推動學校優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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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監督學校的運作,確保學校依法辦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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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就學校的預算及會計帳目發表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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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 監督和指導學校正確運用財政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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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 決定學校的學費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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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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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校董會應至少由七名成員組成,當中須包括學校的校長、教師及家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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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校董會超過半數成員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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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校董會設一名主席。主席代表校董會,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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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運作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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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校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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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校董會在不少於整體成員半數的成員出席的情況下,方可運作和議決;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;如表決時票數相同,主席的投票 具決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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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每次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,其內載有會議中審議的一切事宜的摘要及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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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校董會成員因履行其職務所產生的報酬和支出,不納入學校的開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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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學校為校董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行政及技術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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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主席及成員的任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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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及成員的任期均為兩年,可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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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的任期為兩年,可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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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員的任期為兩年,可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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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主席及成員的委任及免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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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辦學實體委任和免除主席及成員,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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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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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主席及成員的出缺及替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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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如校董會成員的出缺導致校董會的組成不符合第 15/2020 號法律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》第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,辦學實體應自出 缺日起三十日內委任須補充的新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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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倘主席出缺、不在、需迴避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主席代之。若兩者皆因上述理由未能出席會議或視事,則由辦學實體委任校董會一位成員 代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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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 主席及成員的迴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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倘校董會議決的事宜涉及主席及成員的利害關係,主席及有關成員須迴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