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SSE

協同特殊教育學校

Escola Concordia para Ensino Especial
Concordia School for Special Education
校董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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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董會章程

  • 一、 職權
  • (一) 須向辦學實體負責。
  • (二) 委任和免除校長,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  • (三) 核准學校的人員組織架構。
  • (四) 決定學校的指導性方針、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,推動學校優化。
  • (五) 監督學校的運作,確保學校依法辦學。
  • (六) 就學校的預算及會計帳目發表意見。
  • (七) 監督和指導學校正確運用財政資源。
  • (八) 決定學校的學費金額。
  • 二、 組成
  • (一) 校董會應至少由七名成員組成,當中須包括學校的校長、教師及家長。
  • (二) 校董會超過半數成員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。
  • (三) 校董會設一名主席。主席代表校董會,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。
  • 三、 運作模式
  • (一) 校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。
  • (二) 校董會在不少於整體成員半數的成員出席的情況下,方可運作和議決;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;如表決時票數相同,主席的投票 具決定性。
  • (三) 每次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,其內載有會議中審議的一切事宜的摘要及決議。
  • (四) 校董會成員因履行其職務所產生的報酬和支出,不納入學校的開支。
  • (五) 學校為校董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行政及技術輔助。
  • 四、 主席及成員的任期
  • 主席及成員的任期均為兩年,可連任。
  • 主席的任期為兩年,可連任。
  • 成員的任期為兩年,可連任。
  • 五、 主席及成員的委任及免除
  • (一)辦學實體委任和免除主席及成員,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  • (二)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。
  • 六、 主席及成員的出缺及替補
  • (一) 如校董會成員的出缺導致校董會的組成不符合第 15/2020 號法律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》第十五條第一至三款的規定,辦學實體應自出 缺日起三十日內委任須補充的新成員。
  • (二) 倘主席出缺、不在、需迴避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主席代之。若兩者皆因上述理由未能出席會議或視事,則由辦學實體委任校董會一位成員 代之
  • 七、 主席及成員的迴避
  • 倘校董會議決的事宜涉及主席及成員的利害關係,主席及有關成員須迴避。